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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保费超2500万!深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主要做法
来源:综合深圳特区报、环境经济杂志 | 作者:综合深圳特区报、环境经济杂志 | 发布时间: 2022-02-28 | 1236 次浏览 | 分享到:

记者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企业环境风险保障水平。据统计,2021年,深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出单925单,保费2506万元为环境高风险企业提供风险保障27.65亿元,赔款1101.9万(包含未决),实现环境高风险企业全覆盖。同时,还为企业提供风险服务和应急服务。

探索建立环强险的“深圳模式”

深圳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之一。早在2009年,深圳就在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努力,深圳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产品研发、标准制定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2020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提出健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为贯彻落实综合改革试点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在生态环境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统筹部署下,率先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风险保障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从创规则、调产品、定标准、做指引等方面,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深圳模式”,助推深圳市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改革的目的,就是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商业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统筹协调多方参与企业环境治理,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环境事件的能力,加快推进深圳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周岸标表示。


那么,深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综合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周岸标介绍说:


一是坚持多元共治、多方共赢。通过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各类主体的环境治理责任,提高保险公司、高环境风险企业、专业机构等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有效防范风险,及时补偿损害,化解社会矛盾。

二是坚持市场导向,公平竞争。通过科学、合理设置产品条款和费率,提高企业参保积极性,规范保险业务管理,构建更加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是坚持依法治理,科技护航。通过立法实现强制,建立一体化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全流程信息互通共享。


周岸标认为,深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综合改革呈现出4大亮点,可以概括为“4个突出”:


突出强制性。2020年10月,深圳正式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写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成为全国首个也是目前全国唯一通过立法确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城市,同时配套制定《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投保范围、保险责任等提出强制性要求。


突出预防性。围绕环境风险管理要求,突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风险预防功能,从风险防控服务费提取、环境风险防控服务能力建设、投保前风险评估、承保后隐患排查、教育培训、风险监控和预警等方面,全面提升投保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突出保障性。创新设计统一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科学确定赔偿范围、风险评估、费率限额、定损理赔和预赔付等保险内容,全方位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突出系统性。从制度系统集成的角度出发,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一方面,与现行的排污许可管理、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应急预案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进行衔接;另一方面,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衔接,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落实。

创新设计统一的环强险产品

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范君宁介绍,此次深圳全市统一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是经过全面创新设计的


在保障范围方面,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在保障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除污染费用、法律费用的基础上,深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增加了应急责任补充费用风险保障,为实际应急场景中可能发生操作不当或应对错误导致的二次污染事故提供风险保障,同时将一般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的损害纳入保障范围,风险保障更全面。


在风险防控方面,要求保险公司提取不低于保费金额的25%用于风险防控服务,列支为“风控服务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低频高赔付险种,社会影响面广,只有加强事前、事中风险防控,才能防患于未然。”范君宁表示,保险公司可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对投保企业开展风险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在承保前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承保后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风险知识培训等风险管理服务。


在实施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在深圳统一实行,具有唯一性、强制性。针对投保企业,《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规定,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未投保或者续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由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拒不投保或者续保的,处保险费三倍罚款。针对保险公司,在深圳经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公司须按照相关条款及费率承保。


在费率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更加科学合理,且降幅显著。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定期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组织调整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

符合4类情形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强险

作为深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综合改革成果之一,《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实施办法》共有6章43条,分别为总则、投保与承保、环境风险防控服务、赔偿、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强制投保范围。《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4类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形:依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纳入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的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二是明确保险责任,扩大保障范围。《实施办法》规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其他费用。“将应急处置责任纳入保险保障范围,一般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可赔付,保障范围大幅增加。”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标准处处长张晓波解释说。


三是统一最低责任限额。《实施办法》要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统一的最低责任限额。最低责任限额由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不同环境风险的单位可能致使第三者以及生态环境遭受损害范围、程度等因素确定或者调整。单位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不得低于最低责任限额。鼓励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防控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四是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实施办法》规定,基础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应当根据投保单位环境风险以及不同环境风险致使第三者人身、财产以及生态环境遭受损害范围、程度、赔偿金额等因素和赔付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依法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对投保单位的投保情况以及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实施监督管理,对应保未保单位依法处罚;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防控服务、理赔等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考核机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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