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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意愿从何而来?
来源:中国环境报 | 作者:贺震 | 发布时间: 2021-08-26 | 1577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多年,但目前许多高环境风险企业负责人的认知度、接受度仍不高,自觉自愿投保的企业不多。因此,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离不开政府的强力推动。

       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多年,但目前许多高环境风险企业负责人的认知度、接受度仍不高,自觉自愿投保的企业不多。因此,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离不开政府的强力推动。在尚无强制投保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政府(环保部门)要推进这项工作,就要充分发挥行政智慧,将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其他环保政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多措并举,发挥环境政策措施的组合效应,形成鲜明的政策导向,从而推动企业主动投保。

  从近年来各地试点的实践来看,环保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可从探索制定结合融入式政策、激励政策和约束措施3方面着手。

  第一,制定融入式政策,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保其他工作紧紧捆绑在一起。

  环保部门应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推动地方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将高环境风险企业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绿色信贷、环境应急、环境公益诉讼、评先创优等结合起来,实现环境经济政策与环境行政管理手段、环境法制手段有机融合。

  根据新上项目的环境风险程度,如果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做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提出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在批复环评报告时,应做出明确批复。对环评批复中提出需要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在“三同时”验收时,应将是否签订环境污染责任险合同作为一项必验内容。

  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强化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纳入当地突发环境应急工作体系,对排查出来的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投保。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

  赔偿责任,以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从而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二,制定激励性政策,促进高环境风险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保。比如,在资金支持上,将企业投保的费用在税前支出;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一定比例补贴企业作为投保费用;在今后开征环境税筹集的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主动投保的企业,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同时,探索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专项基金,用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超限赔偿。

  在信贷支持上,将投保企业的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对投保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在企业环保信用建设上,将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主动投保的予以加分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故处理上,对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非主观因素导致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企业会同保险公司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在评先评优上,对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环境行为明显改善、环境风险管理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

  第三,制定约束性政策,倒逼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相关部门应制定要求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行业或企业目录,并将目录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将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没有投保的高环境风险企业,在贷款方面予以限制。对应投保而未投保的高环境风险企业,暂停受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

  在排污许可证审核中,要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些高环境风险企业的前置条件。对应投保而未投保的高环境风险企业,暂停核发排污许可证或暂停进行排污许可证年检。

  在环境监察、限期治理中,对应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应加密执法监察力度,加大监督性监测频次,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依法从重处罚。在环保系统组织的创先争优活动中,对应投保而未投保的高环境风险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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